(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临时因公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3号)等文件精神,逐步建立贵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工作机制,规范管理我校因公出国(境)办理流程,推动学校国际合作和港澳台交流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中医药大学在职在编的所有公派及因公出国(境)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因公出国(境)包括短期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长期因公出国(境)分别指:出国(境)天数不超过(含)30天(短期临时),和出国(境)天数超过30天(长期)。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任务包含以下几项:
1.行政公务出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校际、院际和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校(院)庆典和重大国际活动、项目谈判、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指派的临时性、突发性出访任务等。
2.学术出访:国(境)外校际、院际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学科与学术交流项目、合作研究、讲学、学术会议等。
3.出国(境)培训:各部门、二级学院或附属机构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进行的业务培训。
4.出国(境)访学: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或其他政府部门、学校、国(境)外大学或机构资助的各类出国(境)访学进修项目。按照《国家教育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统一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外留〔1997〕1号)文件精神,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不论在境外停留的时间长短,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第二章出访原则
第五条出访应围绕学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处、各研究机构和附属单位的发展规划进行,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六条出访应由国(境)外业务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的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七条学校鼓励各学科项目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带头参加国(境)外学术交流,交流项目与主题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密切相关,凡通过学科建设经费、科研平台经费、人才项目经费途径,非首次参加国际会议的团组及成员,必须作大会发言或分会场报告方可参会;通过其它经费途径的参加国际会议的团组及成员需提交大会论文,或参与海报展示等交流活动。相关交流材料须提交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留存备案。
第八条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团组人员,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第九条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期限
1.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
2.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国(地区)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因公赴台团组人数不得超过15人,赴台时间不得超过7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3.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尽量压缩在外天数。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申请延长境外停留天数,但在外停留天数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4.出国(境)培训项目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按照贵州省外国专家局批复办理执行。
5.出国(境)执行公务出访、学术访问、出国(境)访学及非外专局出国(境)培训项目的,以贵州省外事办或贵州省台办批复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行程,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出访时间。
第十一条校领导的出访活动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他部门不能随意安排校领导出访,也不得邀请校外副部级以上人员一同出访。
第十二条同一部门的主要党政干部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地区)(学术交流除外)。
第十三条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访执行公务。确因工作需要,须由派出部门提交必要说明。
第十四条参加上级或外单位组团出访,必须在报名前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部门同意,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方可执行。未经批准直接报名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严禁持公务证照因私出国,或者未经批准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作为主要管理和服务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预报、审批、报批等手续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每年11月中旬制定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的年度出访(包括港澳台)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访目的、出访任务、拟定出访人员、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年度出访任务事项,提出年度出访计划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提交省教育厅和省外办审批。年度出访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另行增加团组或者改变计划。对不在年度出访计划内的出访活动,原则上不予以派出,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出访任务,应在个案申报时说明理由,并提交必要性说明。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须在预定出访日期前三个月,由团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应明确出访人姓名、职务、单位、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信息,同时需提交邀请方简介、外方邀请函原件、外方邀请函翻译件、贵州省教育厅出国赴港澳台任务申报表、贵州省教育厅出国赴港澳台任务申报表附表、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出访日程外方原件、出访日程翻译件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党委会同意,经校内网络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因公出国(境)团组材料交贵州省外办审核期间,团组成员须持身份证原件,前往省外事办出国处录取指纹,首次出国(境)人员须向省外事办出国处提交《贵州省因公电子护照制作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个人因公出国(境)白底两寸照两张。
获得贵州省外办出访批件后,根据出访目的及各出访国(地区)使领馆要求提交签证材料。
第十九条拟申报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访问学者项目、外专局培训项目者,须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协助办理报名相关事宜;在取得学习培训资格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批准,在校内网络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家外专局项目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参加双跨(跨单位、跨省区市)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报名前应提供组团单位给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组团申请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出访费用、经费来源等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请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在校内网络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按组团单位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配合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访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深入了解前往国家(地区)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确保出访取得成效。
第二十二条出访前应参加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的行前培训,签署《因公出国(境)团组团组须知》、《贵州中医药大学出国(境)人员保密承诺书》。未按规定参加行前培训的团组不得派出。
第二十三条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应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办事处、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变更行程,私自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和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二十五条出访任务完成回校后,出访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应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到,并交还个人因公出国(境)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学校组织部门统一保管。请出访人员提前复印因公出国(境)护照或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个人信息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边检盖章页,以备核查。如因购买凌晨航班导致出境章显示提早一天出境,在回国后还需提交“登机牌”等相关证明材料。因故临时取消因公出国境任务的,也需在3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或学校组织部交还个人此次出国(境)任务的证照。
第二十六条在出访任务完成10个工作日内,团组负责人应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贵州省厅局级及其以下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情况反馈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实际执行情况公示》、出访总结(内容包括完成出访任务情况、后续任务和跟进安排、反映出访主要工作的照片和文字材料等)及其它相关出访材料。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团组实际行程在学校网络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回国后公示。如无异议,可以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国(境)证件为出国(境)人员出入我国国境和在国(境)外停留的主要证件。一旦遗失、被窃或损毁,在国内应立即通过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发证机关报告;在国(境)外应立即向就近的我驻外使领馆、办事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报告备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出访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每年11月底前,各部门需制定本部门下年度出访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学术类交流访问项目的申报须有充足的参加国际交流的科研经费、学科经费或人才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因公出国(境)费用开支范围包括:签证费、保险费、培训费、会务费、注册费、国内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翻译费等。
第三十条国内旅费按照学校国内差旅标准执行。因公出国(境)天数不超过(含)30天(短期临时)的交流项目,其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参照《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7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出国(境)天数超过30天的派出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国家外专局出国(境)培训项目,均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费额度执行;其它项目费用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规定(2018年修订)》(贵中医教工发〔2018〕104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双跨(跨单位、跨省区市)团组由组团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学校不承担相关差旅及会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由学校派出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直达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财务处核实同意。
第三十四条学校因公出国(境)团组成员原则上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第三十五条学校因公出国(境)团组成员原则上均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三十六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三十七条出访人员报销费用时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因公护照(通行证)等(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开支明细票据原件,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三十八条财务处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单位规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标准,在批准的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内据实核销。对国家及上级单位没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国际会议注册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可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据实报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产生的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贵州中医药大学出国出境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贵中医国合发〔2014〕127号)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因公出国(境)的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冲突时,以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可结合自身管理情况参照执行。
国际交流合作处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